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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1日電)花蓮縣警局卓姓雇員與婚外情對象搞車震,遭鄭姓男子發現,卓男開車輾斃鄭男。最高法院維持花蓮高分院見解,依殺人罪判處14年徒刑定讞。 判決書指出,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03年3月間,卓男在楊姓婚外情對象家中飲酒結束後,2人開車前往花蓮縣吉安鄉某處空地;鄭男得知開車尾隨,發現卓與楊在車上發生性行為,拉開車門大罵卓「老色魔,這麼老了還這麼色。」 楊女下車想把鄭男拉開,鄭揚言要打電話向楊女老公爆料這起婚外情事件,卓男回嗆「好啊,要講就講,順便打電話報警」並開動車輛,鄭男在旁追逐,不慎跌倒遭車輪輾壓胸部死亡。 卓男案發後飛往中國躲藏,花蓮地檢署簽發拘票,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程序,囑託大陸公安執行;大陸公安在同年3月14日逮捕卓,並於同年月21日將其遣返歸案。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依遺棄致人於死罪,判處卓男12年有期徒刑;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改判,認為卓男是基於殺人的間接故意,為本案犯行,依殺人罪判處卓14年有期徒刑。最高法院維持花蓮高分院見解,全案定讞。1051011E09AF549967962B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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